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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二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五十三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该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十五条 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制。

第五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监事,应有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监事。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五十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五十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五十九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六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监事长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长确定;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第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决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的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十八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致使协会或会员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十一条 秘书处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七十二条 秘书处 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七十三条 秘书处的任职条件:

(一)熟悉医疗器械行业,了解行业发展动态;(二)具有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身体健康,当选后任职届满应不超过70周岁。

第七十四条 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应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名或提议,由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聘任制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选任制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出席理事会,享有表决权。

第七十五条 聘任制秘书长聘期可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选人制秘书长任期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

第七十六条 聘任制秘书长在任期间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后,可提前解聘,并有理事会制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另行聘任。选任制秘书长的罢免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根据会长、常务副会长指示,具体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的其他活动;

(三)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稿)经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审议;制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七)受会长授权审批日常小额经费开支,一次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八)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八条 秘书处会议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同时抄送本会监事会。

第七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逐步实行职业化。

第八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研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事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宁波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协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八十一条 协会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八十二条 协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十三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激励和保障机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专职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八十四条 协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立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八十五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应至少有15个以上与拟设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一致的会员。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第八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为:

(一)由秘书长提出设立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可由秘书处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每年应向秘书处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种行业(专业)性业务活动,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以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应经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八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任务是: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学术)交流研讨、会员培训和会员咨询服务;

(五)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的某项职能工作;

第八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应依据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主任。

第九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由秘书处推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主任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作为各机构的执行、指导机构。

第九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擅自或非法开展活动,损害协会声誉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轻重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九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九十七条 协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九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并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收取采用固定标准。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等会员单位,可适当增收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费标准不得违背民政部门、财务部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年书面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账目。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想有关部门举报。

第一百零一条 本协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一百零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百零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一百零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审批。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926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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